admin 2020-09-18从“年份原浆”看商标的误导性
江苏洋河酒厂申请的第18347430 号“洋河年份原浆”商标在初审公告期之内,被“年份原浆”的商标持有人古井贡酒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局审查后认为,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洋河”两字,但商标中还含有文字“年份原浆”,“年份原浆”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酒商品的年代、制作或者存放等时间长短甚至酒的某种加工特点等描述性词汇,易使相关公众对“洋河”该款酒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遂对“洋河年份原浆”作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异议人古井贡酒异议成功,“洋河年份原浆”未取得注册,但却高兴不起来,因为这份审查决定作出的依据并不是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与在先的古井贡酒的“年份原浆”商标近似,而是以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古井贡酒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将商标局告上了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这就是异议人异议成功依然将商标局提告的奇特案例。
实际上,古井贡酒取得“年份原浆”商标权一直被行业所诟病。公开资料显示,五粮液公司申请注册的12957116号“五粮液年份原浆”在初审公告期内被古井贡酒提出异议,商标局审理后决定“五粮液年份原浆”不予注册。五粮液公司不服,以具有误导性和缺乏显著性为由请求商标局宣告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无效,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古井贡酒的“年份原浆”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予以维持。时隔不久,剑南春公司也以具有误导性和缺乏显著性为由,加入了对“年份原浆”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的队伍,但商评委依然作出了商标予以维持的决定。
一般认为,原浆酒是指粮食通过酒曲发酵成酒,完全是不勾不兑的原始酒液,因此在酒上作为商标使用会对产品的质量产生一定的误导作用,但商标局作出维持“年份原浆”商标有效的依据是,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作为专业性的行业组织出具意见,认为“原浆”一词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年份原浆”也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白酒界第一次出现“原浆”这一词语,始于古井贡酒公司1998年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即“年份原浆”不具有误导性。
什么是商标的欺骗性或误导性?依据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如“国酒”(33类酒相关),“粤西有机”(30类茶、糖相关),“零缺陷”(2类染料相关),广告语带入商标中的“XX家具,消费者满意的好家具”(20类家具相关)等。
回到本案,古井贡酒上诉后,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古井贡酒公司作为不予注册异议人的申请理由已经得到支持,其已不是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无权对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故其针对被诉决定提起的诉讼,依法予以驳回。也就是对“年份原浆”是否具有误导性没有做出最终评价。
笔者认为,“原浆”虽然不是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但指定使用在酒上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时,这两个汉字组合后的词语在中文语境里,很容易理解为直接酿造未经勾兑的酒,对酒的制作工艺和品质产生误导;再与“年份”组合后,对酒的保藏时间产生误导。另外,古井贡酒再其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无效答辩时也提到,“原浆”是一个营销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对产品品质等有宣传作用的概念,因此,“年份原浆”使用在酒上,其误导性还是十分明显的。
回到最初,古井贡酒在对“洋河年份原浆”提出商标异议时,其代理机构提交的异议理由应该有且仅有违法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与在先 “年份原浆”商标近似即可,为何增加一条“洋河年份原浆”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理由呢?干嘛自己打脸。代理公司的不专业,加上古井贡酒对异议文书的疏于审查,才是造成古井贡酒这一尴尬局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