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2018-08-04巴西商标
一、巴西商标概要
1.巴西1995年1月1日起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随着巴西议会批准通过 关贸总协定,并根据1994年12月30日的第1355号政府法令,巴西成为Trips协议的成员。
为遵守Trip8协议的有关规定,巴西于1994年12月30日颁布了第1355号政府法令,通过了将于1997年5月15日生效的第9279/96号商标法。之后的1999年9月9日,巴西专利商标局颁布了第150号实施条例,宣布将于2000年1月3日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1995年8月5日,巴西、阿根廷、巴拉圭和乌拉圭四国签订了协调各国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的议定书,该议定书在生效前,尚待各国议会的批准通过。议定书的要点包括,10年的商标注册有效期、表明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地理名称以及原产地名称不可作为商标注册、在成员国允许平行进口的存在、在存在商标注册后的使用要求的国家,商标注册后五年内不使用可以被撤销等。
2、巴西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其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商标的在先申请人有资格获得商标注册。
3、商标的种类:巴西商标法保护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此外,商标法还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特有的广告短语进行保护。
4、巴西于2000 年1 月3日 起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并且不接受—件商标申请包含多个产品或服务类别的做法,而是采用每件申请只包含一类产品或服务,并且单独缴纳官费的做法。
5、巴西是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签字国,同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Trips 协议成员国。
二、不能注册的商标范围
1.具有政府、官方、公众、民族、国家特征的军章、徽章、标记、旗帜、纹饰等,不管其是国内、国外还是国际的;
2.单独的字母、数字或日期,除非其具有足够的显著性;
3.与道德习俗标准和被广泛接受的行为标准相违背的,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或侮辱宗教习惯和应受尊敬及赞扬的情感、信念的文字、图形或组合设计;
4.公共机构及其代理机构不需注册的机构名称及其简称;
5.对属于他人的机构名称、企业名称中的特征部分或显著性部分进行的复制和模仿,容易使人产生混淆的;
6.通常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形状、性质、特点、重量、质量、国别、价值等的标记,除非其具有足够的显著性;
7.仅用于广告手段使用的表述和标记;
8.颜色和颜色名称,除非具备了显著性的组合;
9.地理性表述,或该表述的模仿,这些表述容易误导消费者,或可能引起错误指导的地理性表述标记;
10.导致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来源、性质、质量和效用的虚假表示的商标;
11.通常用于各类产品或服务的标准、性质有保证作用的官方印章的复制和模仿的标记;
12.由他人申请注册的复制或模仿已注册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标记;
13.官方或官方认可的在体育、艺术、文化、社会、政治、经济或技术等方面使用的名称、奖品和标记以及容易引起混淆的对上述名称、奖品和标记的模仿,除非有关方面和团体为促进上述领域的进步而作出相应的授权委托;
14.复制和模仿巴西或其他国家的联邦、州、地区、市县的称号、债券、货币或票据的标记;
15.个人的姓名和签字、家族姓名或他人的肖像,除非获得相应权利人或继承人的同意或许可;
16.知名的笔名和昵称,个人或团体的艺术家名称,除非获得相应权利人或其继承人的同意或许可;
17.文学的、艺术的和科学的作品,以及其受版权保护的名称,或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的此类名称,除非获得作者或权利人的同意;
18.使用于工业、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与其产品或服务有关的、具有区别性的专业词语;
19.对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模仿,甚至通过增减进行修改,容易导致混淆或误认的商标;
20.必需的、通用的和通常的产品形状和包装形状,以及由于技术因素不可改变和分离的产品和包装形状;
21.他人所有的受保护的工业设计;
22.对已在巴西建立业务机构的,或已进入巴西或与巴西签订了互惠协议的国家开展业务的他人的商标进行复制和模仿的商标,以及明知是他人的商标,而对其进行全部和部分的复制和模仿,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的。
三、申请人资格及材料
商标申请人必须在所申请的产品或服务领域内有效实施商业活动,这些商业活动可以是直接或间接地实施(如持有公司股票等)。然而,在申请商标时,不必提交上述活动的有关文件,提供申请人签署的商标使用声明书即可。任何善意地在商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至少六个月在巴西于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将有优先获得商标注册的权利。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2、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
3、商标图样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回执时间:1周
审查时间:36-48个月
保护期限: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