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2018-08-08市级研发中心
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市科技创新重点企业和其它有行(产)业代表性企业;
(二)领导重视研发中心工作,具有较强创新意识,能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五)近三年内累计科技成果转化6项以上;
(六)具有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技术开发工程技术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七)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八)研发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建立规范完整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九)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