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2020-04-27姓名商标的不良影响说起
案件回顾:从杭州市档案馆调取的档案显示,“余福兴”豆腐店创建于清咸丰年间,后经历公私合营,改制等情况,现归属于杭州豆制食品有限公司,起源清楚,传承有序。公司在对传承资源进行挖掘与保护的情况下,提交了“余福兴”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审查认为,“余福兴”为湖南省、云南省等地多名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良影响,驳回了商标申请。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向商标局提交了复审申请,经复审查明与审理,该申请仍旧作出了驳回的决定。
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确实会伤害烈属及社会大众的情感,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良影响,驳回申请自无不当,但由此产生的以下一些问题,依然值得探讨。
一、与烈士姓名重名的问题。姓名重名是十分常见的,公安部官网上有查询服务平台可对公众开放,拒查,全国叫张伟的人最多,总数达30万人,其次为王伟29万人,第三为王芳28万人,第四为李伟27万人。中国人习惯于用两到三个汉字起名,有14亿庞大的人口,可见重名有多严重,但一旦与烈士姓名重名,该姓名便不能承载商誉等市场化属性,对于这些市场主体是否公平?笔者以为,烈士是为国家民族事业而英勇牺牲的,需要对烈士保持尊重与赞扬,与烈士姓名重名的市场主体应当保有谦抑性。
二、已经核准的烈士姓名相关商标的无效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涉及烈士姓名的商标申请审查,因没有建立完整的英烈名录,一直仅以近似等审查规则进行审查,近年来审查规则完善后,凡在“中华英烈网”上可以查到的英烈姓名,一律以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良影响予以驳回。在审查规则调整之前,已经核准的烈士姓名商标如何处理呢?笔者以为,该法条一直存在,所以不涉及法的不溯及既往问题。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商标无效,因此,商标局应当以“中华英烈网”上的烈士姓名数据,对现有的已注册商标予以清查,与烈士姓名重名的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但商标局目前尚无此项工作动态。
三、商誉形成与烈士牺牲时间的先后问题。烈士牺牲在前,商誉形成在后,商标自然不应当获得保护,但若在烈士牺牲之前,该市场主体的商誉已经形成,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商标是否值得保护呢?笔者以为,商标局在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对于在烈士牺牲前,已经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应当继续保护,更加能够体现公平公正。以本案为例,“余福兴”豆腐店创建于清咸丰年间,有记载为1854年,而最早一位叫“余福兴”的烈士的牺牲时间为1932年,显然,“余福兴”豆腐店的时间更早,若因为有相同名字的烈士牺牲,该名称已经承载的商誉就归零,那每一个品牌实际都面临被无效的风险,商誉的累积又从何谈起。